(2016)豫0922民初27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陈建华与齐大伟、芦爱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华,齐大伟,芦爱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2民初2740号原告:陈建华,男,汉族,1979年5月16日出生。被告:齐大伟,男,成年。被告:芦爱荣,女,汉族,1945年5月8日出生。原告陈建华与被告齐大伟、芦爱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建华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建华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建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陈建华负担。审判员 XX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裴利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