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执49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夏志军与被执行人厦门诚光科技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志军,厦门诚光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4956号申请执行人:夏志军,男,198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被执行人:厦门诚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265号301室,办公场所厦门市思明区香江花园13D。法定代表人:丁璐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志军与被执行人厦门诚光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思劳仲案(2015)188号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厦门诚光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闽D×××××车辆,冻结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员 曾仁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郭志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