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22财保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宫长浩与山东绿洲醇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宫长浩,山东绿洲醇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2财保51号申请人:宫长浩,男,1987年2月9日生,汉族,现住利津县。被申请人:山东绿洲醇食品有限公司,驻利津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夏芳蕾,执行董事。申请人宫长浩于2016年10月20日向东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37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宫长浩以保险公司保单方式提供担保。2016年10月20日,东营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宫长浩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理由是基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的民间借贷纠纷,且为了保证仲裁裁决的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山东绿洲醇食品有限公司名下370万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宫长浩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建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