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24民初16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张大权与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大权,宋林,张兴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24民初1682号原告:张大权,男,196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学斌,重庆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林,女,197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大竹县。第三人:张兴云,男,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张大权与被告宋林、第三人张兴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张大权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大权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张大权负担。审判员 郭旭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登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