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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7财保1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冯刚与李玉国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刚,李玉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7财保152号申请人:冯刚,居民,被申请人:李玉国,居民,申请人冯刚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玉国驾驶的鲁Q×××××小型轿车予以保全,担保人朱心玲提供鲁Q×××××号小型轿车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冯刚因交通事故受伤,申请人要求保全肇事车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李玉国驾驶的鲁Q×××××小型轿车予以扣押,扣押于莒南县温泉汽修有限公司停车场。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马刚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