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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民初36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吴运新与张胜、吴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运新,张胜,吴平,张庆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3616号原告吴运新,男,1950年4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荣成市。委托代理人吴晓玲,女,197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荣成市,系原告女儿。被告张胜,男,1971年6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荣成市。被告吴平,女,197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荣成市。被告张庆芳,女,193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荣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运新与被告张胜、吴平、张庆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运新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运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运新负担。审判员 梁 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樊丽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