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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2民初41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原告佟宏宇诉被告高健、李小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宏宇,高健,李小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2民初4116号原告佟宏宇,住承德市承德县。被告高健,住承德市。被告李小洁,女1969年9月2日出生,住承德市。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佟宏宇诉被告高健、李小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李金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高健、李小洁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佟宏宇撤回对被告高健、李小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20.00元,由原告承担410.00元,退还原告410.00元。审判员  李金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