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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22民初29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段凯红与韩铁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凯红,韩铁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22民初2940号之一原告段凯红,女,生于1987年10月12日,汉族。委托代理人陈亚伟,男,生于1990年2月8日,汉族,系原告段凯红丈夫。委托代理人李军,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铁朋,男,生于1973年12月29日,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西太康路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968106827Y。负责人俞海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国森,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金凤,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作出(2016)豫0122民初2940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韩铁朋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保全,现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韩铁朋已实际履行协议项下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担保人陈小甲以位于中牟县青年东路43号院内3号楼3层中户一套房屋(房权证号为牟房权证字第××号,房屋所有权人为陈小甲)予以解封;二、将被告韩铁朋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解封。代理审判员 梁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师慧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