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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2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杨东九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东九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82刑初217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东九,男,1967年2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2日被明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经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并于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同年4月19日被明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8日被明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刑诉(2016)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东九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单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东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2日6时30分,被告人杨东九驾驶牌号为皖M×××××(皖M×××××)重型半挂牵引车沿309省道自北向南行驶,当行至该省道40KM+100M处时,因操作不当,与自西向东行驶的本市居民张玉水驾驶的三轮电瓶车相撞,造成张玉水受伤,三轮电动车乘车人张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明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杨东九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东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东九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日6时30分,被告人杨东九驾驶牌号为皖M×××××(皖M×××××)重型半挂牵引车沿309省道自北向南行驶,当行至该省道40KM+100M处时,因操作不当,与自西向东行驶的本市居民张玉水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张玉水受伤,三轮电动车乘车人张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明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杨东九驾驶机动车,因判断操作失误、驶入逆向车道,是导致此次交通事故的唯一原因,杨东九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2016年4月2日,被告人杨东九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6年4月15日,被告人杨东九与被害人张某的近亲属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履行,并获得被害人张某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到案经过、案发经过、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被害人证人孟志国、张玉水证言以及被告人杨东九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东九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杨东九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杨东九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东九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审判员 吴 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璐璐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