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执字第62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6289沈利东与新翔(上海)食品有限公司、上海游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利东,新翔(上海)食品有限公司,上海游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执字第6289号申请执行人沈利东,男,汉族,1980年5月16日出生,住江苏省滨海县。委托代理人孔令梅,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新翔(上海)食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865583-2,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南奉路1478号2号综合楼2489室。法定代表人陈文质,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游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629735-0,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波阳路290号8号楼。法定代表人纪梅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沈利东与被执行人新翔(上海)食品有限公司、上海游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的(2015)昆花民初字第001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沈利东损失242888.8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新翔(上海)食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沈利东562775.5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上海游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新翔(上海)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已支付沈利东损失242888.81元。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新翔(上海)食品有限公司、上海游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房产信息、工商登记信息、土地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等;经相关协助部门反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无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土地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新翔(上海)食品有限公司、上海游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执行风险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决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的本次执行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花民初字第001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潘红刚代理审判员 陈志成人民陪审员 周 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顾鸣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