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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5执4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河北玛世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徐建营、徐小玲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玛世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徐建营,徐小玲,徐士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5执493号申请执行人河北玛世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彦年。被执行人徐建营,男,汉族,1969年9月1日出生,住衡水市武强县。被执行人徐小玲,女,汉族,1969年1月2日出生,住衡水市武强县。被执行人徐士奎,男,汉族,1969年3月4日出生,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在执行河北玛世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徐建营、徐士奎、徐小玲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徐晓玲名下有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徐小玲名下位于新开街阳光家园房产一套(房产证号:武房权证字第××号),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忠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段立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