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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普执民字第20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舟山市普陀区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舟山市普陀可纳乐食品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舟山市普陀区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舟山市普陀可纳乐食品有限公司,刘海平,刘海霞,刘永知,舟山市力华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2087号申请执行人舟山市普陀区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新街48号。法定代表人郎书晔,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舟山市普陀可纳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台门金海岸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海平。被执行人刘海平,男,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刘海霞,女,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被执行人刘永知,男,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被执行人舟山市力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台门大夹屯。法定代表人刘永知。本院在执行(2014)舟普执委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大榭开发区协通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舟山市普陀可纳乐食品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2014)舟普执委字第22-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舟山市普陀可纳乐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另查明,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被执行人舟山市普陀可纳乐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代理审判员  於昭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李晨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