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2民初182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李德昌、李宝锋与李风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昌,李宝锋,李风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1824-1号申请人李德昌。申请人李宝锋。被申请人李风香。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德昌、李宝锋与被申请人李风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申请人李宝锋的邮政银行工资折作为担保,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李风香在中国农业银行宁津新星分理处账号62×××75的存款予以轮候冻结342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起止日期为2016年10月20日至2017年10月19日止。将申请人李宝锋在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杜集支行账号60×××37的存款予以冻结684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起止日期为2016年10月20日至2017年10月19日止。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办理续行查封手续案件申请费362元,由申请人李宝锋、李德昌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建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仝金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