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民终27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赵三高与陆银达、如东县堤防管理所等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银达,赵三高,如东县堤防管理所,如东县洋口外闸管理所
案由
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民终27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陆银达。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德林,如东县栟茶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三高。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身银,如东县洋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如东县堤防管理所,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幸福路**号。负责人江成荣,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捷,江苏南黄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如东县洋口外闸管理所,住所地如东县洋口外闸。法定代表人:陆宝山,所长。上诉人陆银达与被上诉人赵三高、如东县堤防管理所、如东县洋口外闸管理所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如东县人民法院(2016)苏0623民初1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陆银达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本案不属于特殊侵权,事故前树木已经被吹倒形成通行障碍,赵三高撞上树木属于一般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二、本案道路管理者必须参加诉讼,承担相应责任,案涉路边种植的意杨不适宜作为道旁品种,管理者应当及时征用或者更换为安全的道旁树种,道路管理者具有过错及违法性。三、案涉树木所有人是谁存在争议,应当由赵三高举证证明树木所有人。一审法院丈量的起点其有异议。案涉地块属于县水务局,地方管理所应当对林地进行管护。四、上诉人无法预防树木倒塌,也不能全部砍伐树木或者封堵道路,道路巡查责任不应当由其承担。赵三高答辩称,案涉林地已经发包给上诉人,树木属于上诉人所有,应当由其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如东县堤防管理所辩称,林木种植的土地由其管理,其将土地发包给上诉人后,应当由上诉人管理。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如东县洋口外闸管理所答辩称,其管理范围不包括案涉林地位置,案涉折断林木与其无关,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赵三高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陆银达赔偿各项损失28866.03元,如东县堤防管理所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5年6月6日,陆银达与如东县堤防管理所签订林地经营承包合同书,陆银达向如东县堤防管理所承包栟北海堤海生路两侧261.7亩林地使用权用于林木经营,合同约定承包土地的范围东起斜港界、西止海生路西人行桥、南至海堤河、北至堤外丰产沟,承包期满砍伐树木、并将土地按规定整平后交还及承包期限、承包费用等条款。此后,陆银达在承包的海生路两侧种植了意杨(风杨),路基下边种植了女桢等杂树,现仍在陆银达承包期限内。2015年7月24日19时40分左右,天黑有雾雨,赵三高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如东县洋口镇老斜港闸北侧水泥路段时,撞上横倒在路面上的意杨树,致赵三高倒地受伤、车辆受损。赵三高受伤后当即被送往如东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髋关节后脱位,同年8月5日出院,赵三高共花去医疗费8718.71元。事发后,如东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接警后进行了现场勘验及相关调查,查明,在老斜港闸北侧江苏洋口开发有限公司大门向北68.4M路西有一周长0.6M的大树横倒在水泥路上,东侧离地高度为0.6M。事故当晚,横倒的意杨树被清理。2015年8月21日,如东县公安局对赵三高的电动自行车进行了物证检验,其结论为:被检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前部符合与树木相接触。2015年8月27日,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根据相关规定作出了交通事故证明。陆银达承包的林地南侧与如东县洋口外闸管理所管理的林地相邻,如东县洋口外闸管理所管理的范围,根据县政府文件为斜港闸涵闸身向北250米。诉讼中,经实地勘测,自斜港闸闸口北岸桩向北260米范围内为如东县洋口外闸管理所种植的林木。横倒意杨树的树根距斜港闸闸口北岸桩262米。2015年12月14日,赵三高经南通市如东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误工期限120天为宜;住院期间二人护理,出院后护理人员一人,护理期限60天;营养期限60天。为此,赵三高支付鉴定费720元。一审法院认为,1、折断意杨树的位置虽有争议,但作为林地管理机关的如东县堤防管理所、如东县洋口外闸管理所均认为在如东县堤防管理所管理范围内,并发包给了陆银达经营。折断意杨树的树根距斜港闸闸口北岸桩262米,陆银达自认的老斜港闸向北260米开始为其承包范围,与如东县堤防管理所、如东县洋口外闸管理所的主张吻合。从现场勘测来看,如东县洋口外闸管理所所植林木至斜港闸闸口北岸桩向北260米,折断意杨树不在该范围内。据此,折断意杨树为陆银达所有。2、陆银达承包林地后种植了意杨,根据承包合同约定其承包期满将砍伐树木、并将土地按规定整平后交还如东县堤防管理所,足见其承包种植的意杨树所有权归陆银达所有,陆银达作为意杨的所有人负有日常管理的义务。意杨折断倾倒虽属风雨造成,但作为树木的所有权人应加强巡察管理,及时清理横在路面上树木。赵三高撞在折断的树木上受伤,与陆银达作为树木的所有权人管理欠缺存在因果关系,对此,陆银达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赵三高在驾驶电动自行车时,安全意识不强,天黑雾天未能慢速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行驶,对于事故的发生亦有一定的责任。综上,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对于赵三高的各项损失,陆银达承担50%的赔偿责任。3、如东县堤防管理所将林地发包给陆银达经营,对种植的林木不享有所有权,对林木更无管理的义务,因而对意杨折断致人损害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4、赵三高主张因林木折断而要求林木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承担责任,是赵三高的诉讼权利,而陆银达要求赵三高主张道路管理者承担责任,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难以支持。5、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赵三高的误工、护理期限进行了司法鉴定,依法应当以鉴定意见为准,交通费酌定300元。赵三高主张的车辆损失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为此,赵三高的损失为:医疗费8781.71元、住院伙补费(18元/天×12天)216元、营养费(10元/天×60天)600元、误工费(85.1元/天×120天)10212元、护理费(85.1元/天×12天×2人+85.1元/天×60天)7148.4元、交通费300元、鉴定费720元,合计人民币27978.11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陆银达一次性赔偿赵三高因林木折断所造成的医疗费、住院伙补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的50%计人民币13989元,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其余损失赵三高自负。二、驳回赵三高要求如东县堤防管理所、如东县洋口外闸管理所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60元,由赵三高负担130元,陆银达负担130元。本院二审期间,陆银达依法提交裁定书、江苏省政府文件、海堤防护牌,证明案涉林地管理人系如东县水务局。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根据上诉人所签订承包合同,由上诉人自购树苗、自行栽植、自主经营管理,上诉人提供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人身或财产权利受到损害的,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赵三高因横倒在路中间的林木遭遇事故,其有权请求得到赔偿。案涉林木位于距斜港闸闸口北岸桩262米,在陆银达所自认的承包范围内。陆银达主张案涉林木不在其承包范围内,该主张与一审法院实地勘测结果相反,亦与其在本院二审中的陈述内容相互矛盾,本院对其主张依法不予支持。陆银达主张应当追加道路管理者参加诉讼并承担责任,但其系案涉林木的所有者,根据承包合同,其亦系案涉林木的管理者,其应当对林木折断所造成的损害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亦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在案涉事故发生情况及双方过错酌定双方过错,并未违反一般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20元,由上诉人陆银达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罗 勇审 判 员 季建波代理审判员 刘彩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邹倩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