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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2民初21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孙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2民初2187号原告孙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被告张某,男,50岁,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雷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崔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