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2执10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岑华保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岑华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2执1001号被执行人岑华保,男,1986年12月22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岑华保罚金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2016)闽0122刑初17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6年7月28日予以移送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在期限内暂时难以执结。因此,宜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嗣后,待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由本院依职权予以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连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122刑初173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增忠执行员 :陈乐光执行员 :何光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 曾 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