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民初69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许创与周永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创,周永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6998号原告:许创,男,197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勤勇村王家桥。被告:周永玖,男,196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原告许创与被告周永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创撤诉。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7.50元,由原告许创负担。审 判 长 徐鸣捷人民陪审员 毛必丰人民陪审员 陈 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曹钟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