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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民初69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许创与周永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创,周永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6998号原告:许创,男,197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勤勇村王家桥。被告:周永玖,男,196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原告许创与被告周永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创撤诉。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7.50元,由原告许创负担。审 判 长  徐鸣捷人民陪审员  毛必丰人民陪审员  陈 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曹钟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