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4执17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司军锋申请任国建、李伟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浩,任国建,李伟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4执1777号申请执行人:李浩,住所地十八里河镇。被执行人:任国建,所在地新密市。被执行人:李伟锋,所在地十八里河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司军锋与被执行人任国建、李伟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管民初字第00838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任国建、李伟锋在银行的存款71106元或查封被执行人任国建、李伟锋银行存款本金71106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数额为准)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任国建、李伟锋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鲁倩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