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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辖终31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王云志与杨盼、陈耘民间借贷纠纷2016民辖终3185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盼,王云志,陈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31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盼,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县。委托代理人:李小平,广东信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扬,广东信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云志,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钟德铭,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审被告:陈耘,男,197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桂花路**号*栋***房。上诉人杨盼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4民初29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认为:其户籍地及经常居住地均在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县,根据有关规定,本案应由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因被上诉人向本案原审被告陈耘住所地法院即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主张本案应由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县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余锦霞审判员  林 萍审判员  沙向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丽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