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05执50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荆东海与河南嘉实得家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东海,河南嘉实得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5085号申请执行人荆东海,男,汉族,1990年7月1日出生,住址河南省辉县。被申请执行人河南嘉实得家居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市金水区郑花路59号21世界居住社区二期三区17号楼东9单元4层南户。法定代表人:郑相槐荆东海诉河南嘉实得家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纠纷一案,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的金劳人仲字(2016)39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河南嘉实得家居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文书履行法律义务,权利人荆东海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该协议正在履行过程中,执行程序没有继续进行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5执字第508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春尧审 判 员  李安永代理审判员  张 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鑫合议庭评议笔录案由:劳动争议、人事纠纷评议时间:2016年10月20日评议地点:执行局合议庭成员:张春尧、李安永、张良书记员:张鑫关于荆东海诉河南嘉实得家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纠纷一案,评议记录如下:承办法官张春尧介绍案件执行情况: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该协议正在履行过程中,执行程序没有继续进行的必要。张春尧意见:建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李安永、张良意见:均同意。合议庭意见: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议庭认为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