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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4民初字第26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边红艳与王艳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红艳,王艳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84民初字第2651号原告边红艳,女,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委托代理人牛春成,高碑店市旭日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王艳杰,男,198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地址保定市隆兴中路111号。负责人周建强,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葛毅,职务员工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牛春成、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葛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艳杰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四、五、八、九、十、十一项,其他事项双无争议一、事故发生概况:2016年6月15日,被告王艳杰驾驶的冀06.016**号拖拉机沿1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高碑店市益民路交叉口处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原告边红艳驾驶冀F×××××号货车发生相撞事故,后原告边红艳驾驶冀F×××××号货车又与路边变压器发生碰撞,后又与头东尾西停驶在路边的张晓君的冀F×××××号轿车发生相撞,王艳杰驾驶的冀06.016**号拖拉机又撞进祁建军的利民商店,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变压器、利民商店门面及货物受损;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被告王艳杰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边红艳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三、受害人概况:边红艳,女,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三丈村160号。事故发生后在高碑店市公安医院住院治疗1天,经诊断为头外伤;四、医疗费:3453.82元;五、施救费:800元;六、护理费:42元;七、住院伙食补助费:1天×100元/天=100元;八、营养费:100元;九、车辆损失费:16800元;十、评估费:1000元;十一、误工费:60天×42元/天=2520元;十二、车辆有关内容:冀06.016**号拖拉机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十三、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4025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裁决结果本院认为,此事故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对事故事实及责任划分予以确认。原被告争议诉求本院分别认定如下:医疗费3453.82元被告对数额有异议,本院按原告提供票据数额支持医疗费2654.32元;施救费800元、评估费1000元有票据证实,本院予以支持;车辆损失费16800元有评估报告证实,予以支持;误工费60天×42元/天=2520元被告认为期限过长,本院考虑原告受伤情况按出院记录中休息7天支持误工费7天×42元/天=294元;营养费100元,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不予支持;综上本院支持原告损失共计21690元。因此次事故有其他财产损失,应在交强险财产限额内预留1000元用于赔偿其他财产损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090元,余款17600元被告王艳杰按责任比例即70%负担1232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09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王艳杰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232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1元,由被告王艳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蒋 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紫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