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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7执4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曾考惠、曾纪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考惠,曾纪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龙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7执415号申请执行人曾考惠,女,汉族,住龙南县。被执行人曾纪堂,男,汉族,住龙南县。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执行曾考惠申请曾纪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龙南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现因被执行人曾纪堂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7执4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小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林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