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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3民终5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毛宁与阳泉市德昌汽修有限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阳泉市德昌汽修有限公司,毛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3民终5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阳泉市德昌汽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荣建晖,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宗德林,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宁,男,汉族,现住阳泉市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贵廷,山西嘉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阳泉市德昌汽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毛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15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被上诉人毛宁诉称上诉人阳泉市德昌汽修有限公司向其借款的事实,缺乏基本的证据支持,在双方之间存在的金钱往来,究系单纯的民间借贷关系,还是合伙经营关系,应在审查本案中所出现的证据基础之上,对双方的交往事实综合审查并客观予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撤销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1585号民事判决;发回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阳泉市德昌汽修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吴怡东审判员  郝丽琴审判员  王保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俊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