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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民初37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李冬与罗会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冬,罗会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3757号原告:李冬,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城关镇面粉厂牛肉加工厂**号。被告:罗会海,男,197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城关街道工农中路139-6-402户。原告李冬与被告罗会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冬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冬负担。李冬已预交但不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5775元予以退还。审判员  孙维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