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581执恢1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崔进财与郭永奇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进财,郭永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81执恢195号申请执行人崔进财。被执行人郭永奇。崔进财申请执行郭永奇债务纠纷一案,现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解决,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0)林民二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保红审判员  彭国喜审判员  王永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曲朝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