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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4执320号之九

彭潮明与马磊、贾义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彭潮明,马磊,贾义,彭三林,安徽省小天鹅食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4执320号之九

申请执行人:彭潮明,经商。

被执行人:马磊,经商。

被执行人:贾义,经商。

被执行人:彭三林,经商。

被执行人:安徽省小天鹅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马磊,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潮明与被执行人马磊、贾义、彭三林、安徽省小天鹅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贾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潜山支行的存款人民币2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徐为民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