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4执320号之九
申请执行人:彭潮明,经商。
被执行人:马磊,经商。
被执行人:贾义,经商。
被执行人:彭三林,经商。
被执行人:安徽省小天鹅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马磊,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潮明与被执行人马磊、贾义、彭三林、安徽省小天鹅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贾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潜山支行的存款人民币2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徐为民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