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民终51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13
案件名称
于周腾、任海青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周腾,任海青,青岛汇荣凯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终51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于周腾。委托代理人:廉法展,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海青。委托代理人:张军三,山东昶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秀红。原审第三人:青岛汇荣凯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海青,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军三,山东昶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秀红。上诉人于周腾因与被上诉人任海青、原审第三人青岛汇荣凯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5)即商初字第1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3日依法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大海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与审判员朱见晓、代理审判员徐慧共同组成合议庭,本院于2016年6月9日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于2016年6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于周腾及委托代理人廉法展、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张军三、任秀红、原审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张军三、任秀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5)即商初字第148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于周腾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9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高大海审 判 员 朱见晓代理审判员 徐 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德军书 记 员 张 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