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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民终51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13

案件名称

于周腾、任海青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周腾,任海青,青岛汇荣凯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终51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于周腾。委托代理人:廉法展,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海青。委托代理人:张军三,山东昶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秀红。原审第三人:青岛汇荣凯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海青,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军三,山东昶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秀红。上诉人于周腾因与被上诉人任海青、原审第三人青岛汇荣凯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5)即商初字第1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3日依法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大海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与审判员朱见晓、代理审判员徐慧共同组成合议庭,本院于2016年6月9日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于2016年6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于周腾及委托代理人廉法展、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张军三、任秀红、原审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张军三、任秀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5)即商初字第148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于周腾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9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高大海审 判 员  朱见晓代理审判员  徐 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德军书 记 员  张 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