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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8执恢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毛庄信用社与弓青奇、弓永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毛庄信用社,弓青奇,弓永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8执恢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毛庄信用社,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清华园路与开元路交叉口东500米路南。负责人李镇,任主任一职。被执行人弓青奇,男,汉族,1967年10月19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被执行人弓永德,男,汉族,1966年2月13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本院在执行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毛庄信用社与弓青奇、弓永德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惠民二初字第16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弓青奇、弓永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弓青奇、弓永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弓青奇、弓永德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弓青奇、弓永德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惠民二初字第1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穆 牧审判员 韩建伟审判员 徐彦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明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