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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2执恢2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门峡市古园建筑安装工程建设中心,张发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2执恢2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三门峡市古园建筑安装工程建设中心法定代表人张宝敏,该中心经理。被执行人张发稳,男,生于1941年4月4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申请执行人三门峡市古园建筑安装工程建设中心与被执行人张发稳返还财产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张发稳工资账户,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三门峡市古园建筑安装工程建设中心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广现审判员  曲 鸣审判员  武朋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瑞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