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02刑初3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肖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刚才肖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02刑初320号公诉机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刚才肖某某,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许昌县,汉族,初中文化,郑州淼彩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经理,住郑州市中原区,户籍地河南省许昌县。因殴打他人于2016年5月13日被郑州��公安局须水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1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取保候审。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中检公诉刑诉(2016)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刚才肖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经审查,本院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常卫东、被告人肖刚才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13日1时20分许,被告人肖刚才肖某某驾驶豫C×××××号小型轿车沿郑州市湖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西湖秋韵门口时与保安发生纠纷。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于2016年5月17日出具肖刚才肖某某血醇鉴定意见书,检验结果为196.28mg���100ml。为证明该指控事实,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肖刚才肖某某的供述、证人王某的证言、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110报警记录、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肖刚才肖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并建议本院对被告人肖刚才肖某某判处拘役,并处罚金。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建议对其判处缓刑,并处罚金。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指控的事实、证据相同,被告人肖刚才肖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肖刚才肖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刚才肖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要求依法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在量刑时,本院考虑到被告人肖刚才肖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刚才肖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翟红斌二〇一六���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付云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