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81执8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廉江法院与李国泰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廉江市人民法院,李国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881执8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廉江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李国泰,男,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城北大道石龙村一队**号,身份证号码:4408811993********。申请执行人廉江市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李国泰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881刑初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对被执行人李国泰处罚金3000元。根据本院刑事审判庭的移送,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李国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送达之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不履行。本院在法院网上系统进行银行存款查询,同时到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调查,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李国泰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明被执行人李国泰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 李 浩审判员 :邹晨晖审判员 : 庞 凡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培超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