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5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梁坤仔与梁惠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坤仔,梁惠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5执237号申请执行人梁坤仔,男,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被执行人梁惠国,男,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长泰县。申请执行人梁坤仔与被执行人梁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作出的(2016)闽0625民初2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0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2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以年利率6%计算),被执行人至今全部未履行。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泰县人民法院(2016)闽0625民初2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坤盛代理审判员 陈小明代理审判员 王伟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明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