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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5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梁坤仔与梁惠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坤仔,梁惠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5执237号申请执行人梁坤仔,男,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被执行人梁惠国,男,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长泰县。申请执行人梁坤仔与被执行人梁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作出的(2016)闽0625民初2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0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2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以年利率6%计算),被执行人至今全部未履行。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泰县人民法院(2016)闽0625民初2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坤盛代理审判员  陈小明代理审判员  王伟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明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