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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3财保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徐州瑞逸燃料有限公司与中海黄桥热电(泰兴)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州瑞逸燃料有限公司,中海黄桥热电(泰兴)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财保49号申请人:徐州瑞逸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风尚新城9号楼1-102。法定代表人:张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玲,泰兴市黄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中海黄桥热电(泰兴)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城黄路南403号。法定代表人:顾和平。申请人张霞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海黄桥热电(泰兴)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6万元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诉前保全,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损失,保证案件审结后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中海黄桥热电(泰兴)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76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4320元,由申请人徐州瑞逸燃料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玉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