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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1民初41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陈保根与江苏东台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捷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保根,江苏东台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捷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4162号原告:陈保根,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余,东台市新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东台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海陵北路222号。法定代表人:朱正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友泉,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义明,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汉春,该公司员工。被告:崔捷,原江苏东台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原告陈保根与被告江苏东台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捷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保根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从程序上撤回对被告江苏东台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保根撤回对被告江苏东台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44元,减半收取1222元,由原告陈保根负担。审 判 员  于 俊代理审判员  于志丽人民陪审员  贲道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郁静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