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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723民初14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23民初1494号原告赵某某,女,1981年6月21日生,汉族,贵州省贵定县人,住贵定县德新镇。被告杨某某,男,1976年5月12日生,汉族,贵州省贵定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10月20日以尚需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先茂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炳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