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723民初14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23民初1494号原告赵某某,女,1981年6月21日生,汉族,贵州省贵定县人,住贵定县德新镇。被告杨某某,男,1976年5月12日生,汉族,贵州省贵定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10月20日以尚需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先茂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炳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