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02民初54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费春平与尤德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春平,尤德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02民初5439号原告费春平,女,1969年4月28日出生,农民。被告尤德峰,男,1960年7月27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费春平诉被告尤德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庭前达成和解,故原告费春平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费春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春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0元(已减半),由原告费春平负担。审判员 王军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牧 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