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1执恢7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魏启祥与被执行人魏启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启祥,魏启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恢724号申请执行人魏启祥,男,1955年3月27日生,住址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魏启敏,女,1952年11月14日生,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工资账户,申请人申请法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甘民初字第7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子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琪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