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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7民初7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赵某与任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任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727民初797号原告:赵某。被告:任某。原告赵某与被告任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欠其本金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10日被告任某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年利息20000元,还款期限为一年,债务到期后被告未能按期还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任某在答辩期未提供答辩状。2015年9月10日被告任某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年利息20000元,还款期限为一年。该事实因有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借款条,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及约定的年利息20000元到期后应依约偿还原告;被告到期未偿还构成违约,原告起诉主张返还借款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任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欠原告赵某赵某借款100000元,利息20000元共计12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任某负担。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