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81民初5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郭巧玲与金百勤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巧玲,金百勤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81民初579号原告郭巧玲,女,生于1950年6月29日,汉族,小学文化。被告金百勤,男,生于1957年12月15日,汉族,高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巧玲诉被告金百勤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巧玲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巧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郭巧玲负担。审判员 高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