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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81民初5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郭巧玲与金百勤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巧玲,金百勤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81民初579号原告郭巧玲,女,生于1950年6月29日,汉族,小学文化。被告金百勤,男,生于1957年12月15日,汉族,高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巧玲诉被告金百勤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巧玲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巧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郭巧玲负担。审判员  高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