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财保1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黄瑞宇与张林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瑞宇,张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财保150号申请人:黄瑞宇。被申请人:张林。申请人黄瑞宇与被申请人张林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现申请人黄瑞宇以避免被申请人张林逃避履行债务、非法转让财产为由,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张林名下的车牌号为的奥迪牌小型轿车予以保全。申请人黄瑞宇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黄瑞宇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其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准许其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张林名下的车牌号为的奥迪牌小型轿车限制其办理权属变更和抵押设定等手续。查封期限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两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鸥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方蓓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