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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323民初11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洪福秀-颜芬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福秀,颜芬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323民初1151号原告:洪福秀。被告:颜芬。原告洪福秀与被告颜芬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洪福秀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福秀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之行为,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福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0元,减半收取计395元,由原告洪福秀负担。审 判 长  龙 浚审 判 员  李畅君人民陪审员  向 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镇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