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323民初11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洪福秀-颜芬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福秀,颜芬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323民初1151号原告:洪福秀。被告:颜芬。原告洪福秀与被告颜芬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洪福秀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福秀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之行为,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福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0元,减半收取计395元,由原告洪福秀负担。审 判 长 龙 浚审 判 员 李畅君人民陪审员 向 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镇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