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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民辖终10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石家庄森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魏青超、杨雪平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青超,杨雪平,石家庄森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辖终10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魏青超,男,198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藁城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雪平,女198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藁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家庄森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正定县燕赵北大街303号。法定代表人高立超,总经理。上诉人魏青超、杨雪平不服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8民初21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魏青超、杨雪平称,原审依照的相关规定,没有指明相关规定具体出处,请求将本案移送藁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借款合同纠纷,涉案《房屋抵押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在双方协商后仍未达成协议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抵押物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抵押房屋位于石家庄市藁城区丘头镇。根据(石中法发[2014]9号)《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石家庄循环化工园区司法管辖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石家庄循环化工园区行政区域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由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受理。”的规定,石家庄市藁城区丘头镇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原审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博审判员 谭会雄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