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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91执64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石家庄金隅旭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北天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田金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家庄金隅旭城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北天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田金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91执64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石家庄金隅旭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窦妪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5753530-6。法定代表人:刘文彦,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北天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津德路北段,组织机构代码:10954164-4。法定代表人:张冬雪,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田金良,男,1963年11月3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本院在执行石家庄金隅旭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北天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田金良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民终34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河北天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田金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北天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田金良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河北天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田金良的银行存款2168663.57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胜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武嘉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