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5民初13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王浩与武立杰、刘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浩,武立杰,刘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5民初1394号原告:王浩,男,198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被告:武立杰,男,198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深州市双井开发区。被告:刘冬,男,198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浩与被告武立杰、刘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王浩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26元,减半收取3613元,由原告王浩负担。审判员 张占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