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621民初8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连与蒋锦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连,蒋锦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621民初814号原告王连,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江南区。被告蒋锦飞,男,1984年9月1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上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连诉被告蒋锦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连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连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连负担。审判员 黄应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慧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