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26民初10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王秀华、王秀香与王秀英共有权确认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华,王秀香,王秀英
案由
共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26民初1091号原告:王秀华,女,194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安图县。原告:王秀香,女,195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被告:王秀英,女,195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安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华、王秀香诉被告王秀英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华、王秀香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华、王秀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秀华、王秀香负担。审判员 李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