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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4民初370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德谕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博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德谕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王博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4民初3707-1号原告:陕西德谕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永松路南段1号。法定代表人:鲜世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强,陕西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博涵,男,199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德谕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博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德谕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德谕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德谕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80元,本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3290元。审 判 长  闵永军人民陪审员  杜军芳人民陪审员  马梅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