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1执恢1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阳县支行与龙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阳县支行,龙某某,邓某某,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1执恢1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阳县支行,住所地:祁阳县浯溪镇滨湖路与民生路交汇处。负责人:蒋齐勇,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龙某某,男,瑶族,住宁远县九嶷山瑶族乡。被执行人:邓某某,女,汉族,农民,住祁阳县内下林场。被执行人:李某某,汉族,农民,住祁阳县白水镇。被执行人:邓某某,女,汉族,农民,住祁阳县白水镇。被执行人:邓某某,男,汉族,农民,住祁阳县内下林场。被执行人:张���某,女,汉族,农民,住祁阳县内下林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祁民初字第20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祁民初字第20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麟审判���谢玉迁审 判 员 徐晨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玲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