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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1刑初5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陈威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威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521刑初54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威,男,1972年8月8日出生,浙江省德清县人,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农民,家住德清县。2012年5月29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湖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罚款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10月14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依法逮捕。德清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6]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威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詹玲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2日23时26分许,被告人陈威醉酒后驾驶浙E×××××(悬挂号牌为浙E×××××临)小型普通客车,途经德清县武康街道富民巷18号处时,被德清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威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8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陈威的供述、证人金某的证言、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违法犯罪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检测呼气测试记录、车辆信息、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检验报告、现场照片、抽血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威违反法律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威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威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4日起至2016年11月1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夏辰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魏辰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