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武执民字第33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守朝与阜阳市恒瑞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武执民字第3342号原告王守朝;冯春芳;冯丽影;王宁茹;王宇翔与被告阜阳市恒瑞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4)金武民初字第00891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守朝;冯春芳;冯丽影;王宁茹;王宇翔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阜阳市恒瑞物流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39825.3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武执民字第334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守朝;冯春芳;冯丽影;王宁茹;王宇翔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六一代理审判员 陆伟民代理审判员 鲍圣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叶建莉 来源: